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该法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内容概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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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该法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理程序。
申请和受理:规定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和流程。
管理人: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选任和监督机制。
债务人财产:界定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规定了破产费用的来源和支付顺序,以及共益债务的清偿方式。
债权申报: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和审核程序。
债权人会议: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和运作方式。
重整:规定了企业重整的申请条件、程序和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
和解:规定了和解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和解协议的制定、批准和执行。
破产清算:规定了破产清算的程序,包括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步骤。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破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则:包括了法律的施行日期和其他过渡性规定。
根据最新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2023年5月12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涉及破产程序的优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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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关键步骤:
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接管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需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包括公司的公章、债权债务清册、资产清册、法律文件、账务账册、职工花名册等。
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确定公司财产范围,接管公司财产,进行清查登记,确认债权,调查投资情况,对非金钱财产进行估价。
接管公司债务:确认和登记公司债务,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完成债务确认后,将债务登记造册。
设立清算账户: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以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算组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参与诉讼活动:清算组以公司代表人身份参与诉讼,解决争议。
处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后,清算组重新编制相关报表。
制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
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确认。
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确认后,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这些步骤确保了破产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能包括:
核查债权:债权人会议负责核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
更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事。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决定债务人的营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活动。
通过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需审议并通过债务人的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需审议并通过债务人的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权人会议需审议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需审议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需审议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其他职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操作方式主要包括:
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后续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议程设置:会议包括宣布职权、资格审查、指定会议主席、讨论债务人情况、审查债权证明、讨论和通过相关方案等。
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对于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的表决,要求更高,需要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法院裁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某些方案,如财产管理方案或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裁定。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负责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等,并可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表决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其利益,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法院角色: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中起到监督和指导的作用,确保会议依法进行,并在必要时对相关事项作出裁定。
通过上述职能和操作方式,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
企业破产法在修订后,主要新增了以下内容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扩大适用范围:新破产法将中国境内的所有法人企业破产都纳入其调整范围,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而是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包括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调整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新破产法重新调整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如职工工资和医疗费用等,可以优先清偿,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增设破产重整程序:新破产法增加了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允许企业在破产状态下进行重组,恢复经营能力,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原则,有助于企业的复苏和市场的稳定。
预重整制度:新破产法草案中提出了预重整制度,旨在通过提前谈判和博弈,鉴别企业产能的市场空间,清理债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保护各方利益,缩短正式破产重整程序的时间,更大程度地保存企业的商业价值。
简易破产程序:新破产法草案建议探索简易破产程序,针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不多、企业规模和债务规模不大的企业破产案件设计一套更加简便快捷的程序,满足低成本、高效率合法退出市场的目的。
跨境破产合作:新破产法草案还涉及跨境破产合作的内容,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涉及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提供了承认和执行的程序,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破产问题。
这些新增内容的加入,使得企业破产法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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